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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传,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4日案外人尹恩淑将对被告杨某及胡洪英夫妻二人的300万元及利息584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被告无力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两份、2010年8月14日借据一份、承诺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照片两张、光盘一张。被告杨某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杨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8月14日,被告杨某及胡红英向案外人尹恩淑借款300万整,并约定月利息为3分。2013年4月12日,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原欠尹恩淑欠款。2018年4月5日尹恩淑将对杨某欠款300万元及利息584万元的债权转让本案原告王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向被告主张案外人尹恩淑的债权,故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债权转让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将对被告杨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合法有效且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且原告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尹恩淑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300万元本金及300万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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