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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季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孝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卫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婷与被告季卫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5月8日,原告王孝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孝婷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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