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英,女,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孝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孝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菊梅、被上诉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托诉讼代理人张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孝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孝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孝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7.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3.60元,由上诉人王孝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朱 敏
审判员:徐 庆
书记员:周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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