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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清、施玉莲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胡从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孟清,女,193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玉莲,女,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金,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许倩雯,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从保,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上海互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苏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孟清、施玉莲、叶金诉被告胡从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孟清、施玉莲、叶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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