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许倩雯,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上海互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苏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施某某、叶金诉被告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施某某、叶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