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劲松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林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劲松。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林某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林某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林某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艳北
书记员:汤少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