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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学蛟,男,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广饶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蛟及其辩护人钟海,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栋梁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王学蛟驾驶鲁G×××××重型自卸货车,沿广饶县广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尚能实业炼油厂东边路口处,发生翻车交通事故,其所载的泥土倾泻于现场,并埋没被害人连某、徐某1、徐某2、李某,造成连某当场死亡,徐某1、徐某2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经尸体检验,连某系颅脑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徐某1系窒息死亡、徐某2系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情。经认定,被告人王学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学蛟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民事审判庭调解,被告人王学蛟及其他民事诉讼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57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学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钟某、陈某、魏某、荣某、柴某、杨某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广饶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广饶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广饶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扣押清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现场录像光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本院民事调解书、过付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积极协助抢救伤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学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学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振民 人民陪审员  王重泉 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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