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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与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宁,男,1993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王俊香。
  原告王宁和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及委托代理人任辛耘,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俊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宁诉称,原告自2017年7月17日至被告处工作,担任资深分行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基本工资7,000元/月,另有提成。原告工作期间,原告手下工作人员促进了多笔房产买卖和租赁的交易,原告作为管理人员也可享有提成,但被告未支付原告相应提成款。2018年4月4日,被告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提成款12,040元。
  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管理人员,只负责管理,不促进交易,不享受交易提成。被告公司只允许业务员开单做业务拿提成,而不允许经理开单做业务拿提成,但若经理所在分行业绩较好的话,经理可享有业绩奖金。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至被告处工作,担任资深分行经理一职。2018年4月4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4月12日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提成20,000元。2018年5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二、菁英地产管理层员工薪资奖金制度》,载明:资深分行经理新资金6,500元、达标奖金700元(组均10万),奖金提成比例为:0-120,000元,提成6%、120,001-200,000元,提成12%、200,001元以上,提成18%。原告提交了《经理级薪资及奖金提成比例》,载明:资深分行经理新薪资7,000元,达标奖金700元(组均15万),奖金提成比例为:0-120,000元,提成6%、120,001-200,000元,提成12%、200,001元以上,提成18%。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原告的薪资条以及部分月份的奖金条,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奖金即提成。其中,原告2017年10月的奖金为3,259元,原告主张是当月“长江购物中心-1层075室”佣金提成款。该案子为被告公司赚得佣金65,700元,在分给项目负责人10%(6,570元)后,还剩余59,130元,按照6%提成比例计算,得3,547.8元,当月扣除网络扣款81元,得3,466元,再扣除6%的税收,最后得提成款3,259元。被告称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参照手下业务员实收佣金来计算,被告称原告2017年10月奖金3,259元的计算方式为59,130元*0.06,得3,547.8元,再扣除208元个人所得税,得3,340元,再扣除81元网络扣款,得3,259元。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工资条、薪资奖金制度、薪资奖金提成比例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主张提成款12,040元,来自于4个房产交易案件,分别为1、案外人王某于2017年12月16日成交的“禹州香溪里011201”,佣金为63,000元,在分给项目负责人10%的佣金后,原告应分得6%的佣金计为3,402元;2、案外人王某于2017年12月30日成交的“富都豪园031406”,佣金为60,000元,在分给项目负责人10%的佣金后,原告应分得6%的佣金计为3,240元;3、案外人王某于2018年1月14日成交的“富都豪园11606”,佣金为60,000元,在分给项目负责人10%的佣金后,原告应分得6%的佣金计为3,240元;4、案外人邓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成交的“招商碧桂园依云四季180502”,佣金为27,000元,在分给项目负责人10%的佣金后,原告应分得6%的佣金计为1,458元。另外,2017年12月为公司创收业绩达到10万,应得奖励7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的职务系资深分行经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二、菁英地产管理层员工薪资奖金制度》,和《经理级薪资及奖金提成比例》,被告虽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根据双方对原告2017年10月奖金计算方式的陈述,可见原告虽作为管理人员,但根据公司规定依旧可享有佣金提成款。本院对《二、菁英地产管理层员工薪资奖金制度》,和《经理级薪资及奖金提成比例》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原告主张应得四套房产交易的佣金提成款,其中“禹州香溪里011201”的房屋,原告及案外人王某未能提交该房屋成交以及佣金到账的依据(详见(2018)沪0113民初10734号案),故原告要享受该套房屋的佣金提成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富都豪园031406”和“富都豪园11606”两套房屋,均由案外人王某促进交易且佣金已到账(详见(2018)沪0113民初10734号案),故原告根据《二、菁英地产管理层员工薪资奖金制度》和《经理级薪资及奖金提成比例》的规定,主张两套房屋提成款各为3,240元,共计6,480元,该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招商碧桂园依云四季180502”,案外人邓某某虽当庭提交了登记申请表、认购确认书、诚意金收据及转账凭证,但未能反映出佣金实际到账的情况,且邓某某提交的交易记录表中也载明该套房产交易的佣金实收总额为零(详见(2018)沪0113民初10738号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招商碧桂园依云四季180502”房屋的提成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2017年12月为公司创收业绩达到10万,应得奖励700元,但未能提供当月为公司创收达标的依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奖金7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宁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提成款6,48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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