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宇波,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查琳,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天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宇波、查琳与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宇波、查琳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波、查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波、查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0.20元,减半收取计11,715.10元,由原告王宇波、查琳负担。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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