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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敬维雄,年龄等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敬维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此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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