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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娟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守娟,女,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平,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娟与被告吴国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吴国平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吴国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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