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守才,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甄菊,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标,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先毅,男,199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丹峰,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守才、甄菊与被告顾先毅、黄丹峰、甄可可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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