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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安广,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忠明,男,1968年6月15日,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小潘村三组。
  原告王安广诉被告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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