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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华与谢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宝华,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丁,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王宝华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谢丁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6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宝华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宝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6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王宝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杨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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