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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红与顾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家红,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忠良,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家红与被告顾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发

书记员: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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