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对对。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程安心。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程静。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程双燕。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3号嘉园大厦2栋5层d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
担保人:程双燕。
申请人王对对、范某某、程安心、程静、程双燕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程双燕自愿以现金人民币12000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福生
书记员: 任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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