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寿岳,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钦,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王寿岳与余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余钦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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