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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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