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军,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仙门粤珍轩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祥,职务不详。
原告王小军诉被告上海仙门粤珍轩大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小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姚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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