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华,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英娜,女,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赞科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娜,执行董事。
原告王小华与被告王英娜、上海赞科美容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王小华诉称,原告(甲方)与被告王英娜(乙方)于2019年2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作废,将原告因履行合伙协议的出资义务转给被告王英娜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转为被告王英娜向原告的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等。被告上海赞科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王英娜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英娜共计向原告归还7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英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0元;2、判令被告王英娜向原告支付以2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王英娜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元;4、判令被告上海赞科美容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英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英娜自2017年至今连续居住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纬路XXX号博威黄金海岸花园三期10栋2单元2204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英娜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签订本合同时的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金通路1737弄)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王英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英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英娜负担。被告王英娜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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