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妹,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毅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新,女,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妹与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小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894,7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起,被告陆续数次以需要钱款周转为由,向原告进行借款。双方口头协商月息2%,尽快归还。原告每次借款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未写借条。后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对应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信息。但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未给付分文。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却始终予以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建新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王小妹借款本金1,339,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3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852.8元、减半收取计8426.4元,由被告张建新负担(被告张建新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小妹案件受理费8426.4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2019年9月26日的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 云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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