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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妹与王小弟、许洪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小妹,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弟,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许洪珍,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小妹诉被告王小弟、许洪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小妹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妹负担。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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