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小忠与潘引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小忠,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引君,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小忠与被告潘引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引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居间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损失3,000元(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3.判令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浦东做工程,被告称其是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居间介绍工程。2016年1月19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了5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载明被告预收原告就潍坊街道老住宅加层工程居间费500,000元,余款以实做合同总价的1%计算执行。但被告中介未果,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返还了300,000元,还欠原告200,000元。2019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9年6月底之前归还100,000元,余款于年底前归还。但被告未践行约定,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收条1份、转账回单1份、欠条1份。
  被告潘引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收条载明了2016年1月19日被告预收原告工程居间费500,000元,2016年1月19日的转账回单进一步佐证了居间费的支付。被告作为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2019年5月5日被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原告200,000元,且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约定返还居间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100,000元于2019年6月底归还,现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的损失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引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忠居间费200,000元;
  二、被告潘引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忠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元(原告王小忠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72.50元,由被告潘引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振华

书记员:郭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