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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文、王小万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王小文,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乡**村委会**村,捕前住缅甸**特区**开发区。  

被告人王小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3********,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州**县**乡**村委会**村。

二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文、王小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510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小文、王小万为获取高额利益,共同携带毒品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从缅甸景康前往红河州河口县。2019年1月11日14时许,二被告人行至景洪市勐罕镇橄榄坝渡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王小万身背的绿色双肩包内侧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0块净重7016.51克,从双肩包外侧查获氯胺酮可疑物1小袋净重0.81克,冰毒片剂可疑物2小袋净重37.16克,冰毒晶体可疑物1小袋净重0.48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氯胺酮可疑物系毒品氯胺酮,冰毒片剂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冰毒晶体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毒品检查、提取、辨认、称量、取样、封装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文、王小万运输毒品海洛因7016.51克,氯胺酮0.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16克,甲基苯丙胺0.48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代理检察员:魏蕾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小文、王小万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7张、散件2页;

3.涉案物证扣押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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