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小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洪,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辩护人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洪及其辩护人王庭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小洪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小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将根据案情实际予以考虑。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赌资1700元予以没收。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何雪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