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芳,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桑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温占根。
原告王小芳与被告上海佳桑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上海佳桑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徐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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