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青,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翔,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王小青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小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小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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