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岑康,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宝,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镇江华商亿人科技产品卡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江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岑康与被告蔡宝、镇江华商亿人科技产品卡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岑康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岑康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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