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岳平,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芳琴。
申请人王岳平与被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岳平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8,709.0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并由案外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岳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8,709.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63.55元,由申请人王岳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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