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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芳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被告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以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43.5元,保全费人民币3,463.55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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