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芳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被告公司员工),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王岳平,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岳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沪0151民初79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88709.03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王岳平(即本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予被申请人王岳平撤回起诉。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远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88709.03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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