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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与吴静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峰,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吴静鸣,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良(系被告之父),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峰与被告吴静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2日,原告王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王峰负担。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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