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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巍巍与周杰、周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巍巍,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杰,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周维荣,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王巍巍诉被告周杰、周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巍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巍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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