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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陈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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