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巧,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金顺,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巧与被告张红、陈金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巧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王巧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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