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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