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巧玲,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筱雯,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宏杰,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巧玲诉被告朱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巧玲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宏杰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巧玲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巧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宏杰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 蕾
书记员:薄京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