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希昌,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希昌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希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希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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