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希昌与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希昌,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希昌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希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希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