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常保,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细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男。
原告王常保与被告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常保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常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常保负担。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吴佩雯、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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