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常友,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原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院**,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桑干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4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桑干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桑干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常友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常友于2019年4月5日12时左右与常富金、常某某、王某甲驾驶自己的出租车携带冥币、贡品、铁桶等物品到达山西省应县藏寨乡胡家岭村常家坟地内上坟,被告人王常友在森林防火特险期严禁野外用火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火烧纸,引起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金沙滩林场的国有林地发生火灾,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部门现场勘验和鉴定,确定过火乔木林地面积为31. 883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常友因上坟烧纸过失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31.8837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郭明哲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单页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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