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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王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号,住重庆市**区**栋**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勐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7月5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8时05分,云南省**边境检查站在**国道**至勐海**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一辆车牌为云K*****的出租车由勐海驶向景洪方向进入查缉现场,执勤人员对该车乘客依法进行告知,告知后无人上交任何违禁物品,执勤人员对该车乘客进行检查时,当场从乘客王平所穿的2只黑皮鞋鞋垫下各查获外用白色保鲜膜内用复写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各1片。经称量,净重340.98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粉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运输毒品海洛因粉剂净重340.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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