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幼平,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领,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王幼平与被告孟庆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王幼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幼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令珅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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