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广翠,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兴,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11层。
负责人:胡务。
原告王广翠与被告吴永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广翠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广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翠撤诉。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