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庆,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
被告: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慧珍。
原告王庆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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