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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庆,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
  被告: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慧珍。
  原告王庆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凯新型墙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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