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庆其,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冰,局长。
申请人王庆其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庆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王庆其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就财产保全事宜达成谅解,故申请人王庆其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庆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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