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2.8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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