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庆明,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明,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朴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方,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建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明与被告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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