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庆莲,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庆华,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庆春,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庆嵩,男,1963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王庆莲、王庆华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庆春、王庆嵩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产权人为王庆莲、姚在群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庆莲、王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庆春、王庆嵩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作为担保提供的产权人为王庆莲、姚在群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庆莲、王庆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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