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应奎。
原告:税霞。
原告:王菲菲。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王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告王应奎、税霞、王菲菲与被告上海杨王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森博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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