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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奎、税霞等与上海杨王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森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应奎。
  原告:税霞。
  原告:王菲菲。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王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告王应奎、税霞、王菲菲与被告上海杨王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森博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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