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店兴,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青,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来之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青,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关坚韧,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店兴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上海来之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店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店兴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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