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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许某与陈某、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
  负责人:蔡鉞。
  原告王某、许某与被告陈某、夏某某、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夏某某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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