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廷华,女,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宏雅,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胜利,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王廷华诉被告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廷华撤诉。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杨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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