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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业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建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昆,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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