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欧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188号红星美凯龙1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5MA07KYXL7X。
法定代表人:霍向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保定市欧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2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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